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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纳税人的权利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纳税人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书面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4)申请延期申报的权力。《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5)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纳税人因有特除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6)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多缴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有权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8)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9)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10)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照税法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帐簿。

(3)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需报税务机关批准。

(4)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山东省国税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7)纳税人要按照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8)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方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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