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税务法规
|
财政法规
|
经济法规
|
专家答疑
|
税收筹划
|
优惠政策
|
法规查询
|
财务会计
|
财经动态
投资理财
|
培训考试
|
税收词典
|
财税辅导
|
发票管理
|
失效法规
|
新征管法
|
稽查热点
|
税收协定
|
税官必读
税收征管
|
进出口税
|
国际税讯
|
金融保险
|
邮电通信
|
电力能源
|
钢铁治金
|
石油化工
|
医药卫生
|
餐饮服务
房地产业
|
上市企业
|
交通运输
|
轻工纺织
|
农林牧渔
|
文化娱乐
|
地方站点
|
电子刊物
|
专家介绍
|
关于我们
用户:
密码:
【全库搜索】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年9月7日)
第八章 文书送达
第一百零一条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
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网站简介
|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5-2008 北京中税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All Rights Reserved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第二办公楼(100053
客服热线:(010)83550689、83550683
京ICP证020444号
京丰工商广字第0100号